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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遇噪音污染该如何维权

作者: 噪音治理 编辑: 噪音治理 来源: 噪音治理 发布日期: 2019.07.1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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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什么是噪音污染?

       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。声音由物体的振动产生,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(如固体、液体、气体)中进行传播。
      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。从生理学观点来看,凡是干扰人们休息、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你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,即不需要的声音,统称为噪声。

       噪音的危害?
       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,就形成噪声污染。产业革命以来,各种机械设备的创造和使用,给人类带来了繁荣和进步,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强的噪声。噪声不但会对听力造成损伤,还能诱发多种致癌致命的疾病,也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有所干扰。

       噪音分类?
       “噪声分为社会噪声、交通噪声、企业噪声和施工噪声四类。”噪声按声音的频率可分为:<400Hz的低频噪声、400~1000Hz的中频噪声及>1000Hz的高频噪声。其标准在白天是60分贝、夜间是50分贝。 

       前不久,生态环境部公布今年5月全国“12369”环保举报办理情况,噪声污染举报占41.4%。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可小觑,同时,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又存在难以认定因果关系、量化相关损失等特点

       遭遇噪音污染,我们应该如何维权?
       在我国,当民众感觉自己受到噪声污染,想要积极维权时,可以通过请求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介入和寻求司法救济两条途径。

       1、根据污染类型 可请求行政监管
       我国对于噪声污染的行政监管体制,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管,公安、交通、铁路、民航、文化、城管等多个执法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分区域监管的多头管理模式。很多情况下,噪声污染案件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迅速有效地解决。

       但在实践中,各监管部门仍有自己主要的监管范围。具体来说,环保部门直接负责的主要是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案件,交通和港务部门主要对于交通运输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治理,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案件大多由公安部门处理。

       2、寻求司法救济 注意保存证据
       受到噪声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对于环境监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,可以向法院起诉,也可以不经行政处理程序,直接向法院起诉,要求噪声的制造者承担停止侵害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我国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认定,采取无过错原则,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,只要其行为后果产生了超出标准的噪音,产生了污染损害后果,就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
 

      对于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,实施举证责任倒置,即对于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,被告否认的,由被告负责举证。需要注意的是,因为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、变化性,危害后果具有潜在性的特点,受噪声困扰的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,应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关噪声侵权事实的有效证据,一般需要相关的专门鉴定机构出具噪声是否“超标”的鉴定结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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